事业单位人员出国规定是什么
事业单位人员出国资格条件:
市管领导干部:在一届任期内,因工作需要,原则上可出国(境)考察学习一次。参加市委组织部安排的出国(境)培训班学习,原则上当年及次年不再安排因公出国(境)。
担任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5年以上的区管正职领导干部(包括区级领导兼任部门正职的常务副职):参加工作以来没有因公出国(境)的,因工作需要,可出国(境)考察学习一次。参加工作以来已因公出国(境)的,原则上不再安排因公出国(境)。参加区委组织部安排的出国(境)培训班学习,原则上当年及次年不再安排因公出国(境)。
担任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5年
区委、区政府派遣出国(境)执行任务的,不受上述资格条件限制。
经费及人数控制:
1、区委、区政府派遣出国(境)执行任务的,由区财政承担费用。
2、市管领导干部因公出国(境),由区财政承担费用,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0人,但不含区委、区政府派遣出国(境)执行任务的人数。
3、区管正职领导干部因公出国(境),原则上由本单位自筹经费。
4、凡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而出国(境)的,所有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,并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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